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58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中原区星昇达百货店,经营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四厂中街**号楼*号,经营者渠小宾,男,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邢庄乡水黄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超,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玉平,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中原区星昇达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