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706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英,系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能能,系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董涛,系原郑州市管城区福都广场董涛日用品店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静涛,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诉被告董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8年1月23日以双方以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