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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墙嘉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三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陆道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1民初423号
案件名称北京红墙嘉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三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陆道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红墙嘉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安徽三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陆道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民初423号原告:北京红墙嘉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昌金路。

法定代表人:阮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陶雨童,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安徽世纪金源公寓式酒店公寓2201。

法定代表人:陆道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陆道敏,女,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鹏,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顺娟,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红墙嘉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红墙嘉顺公司)与被告安徽三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三衣公司)、陆道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红墙嘉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陶雨童,被告三衣公司、陆道敏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鹏、吴顺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红墙嘉顺公司诉称,原告是国内母婴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截至2016年在全国已累计开设数百家直营或加盟店,并率先以互联网提供移动月子会所服务,实现了互联网+母婴服务模式的变革。

经多年发展,原告的“红墙”品牌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诸多荣誉。

2009年原告被中国联合商报社、人民日报新闻战线杂志社等八家单位联合评为中国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可信赖品牌;

2012年由全国服务业公众满意度调查活动组委会颁发金典奖——全国母婴护理服务公众满意典范产品;

2013年荣获中国高端品牌妇幼保健机构;

2017年获北京母婴服务协会颁发2016年度行业卓越领导力奖,等等。

自2009年至2012年,原告先后主编《月嫂服务基本技能》、《婴幼儿护理基本技能》、《月子餐与婴幼儿辅食》等多套教材,其中《高级母婴护理师培训教材》和《催乳师培训教材》由全国总工会指定,作为母婴专项技能培训指定教材在业内广泛发行使用并多次加印。

2008年12月23日,原告在第45类申请注册“红墙”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社交陪伴、临时照看婴孩、家务服务等。

2012年7月27日,原告又在相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图形商标。

自2017年5月6日起,原告发现两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个人微信号、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司官网、互联网等各个渠道大量使用“红墙”文字和图形商标,利用原告公司的宣传资料,以“红墙”名义进行自我宣传。

被告三衣公司官网的布局、图片、内容几乎100%复制原告公司官网,并宣称“红墙”为被告“三衣母婴”旗下品牌。

被告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尤其是安徽地区的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致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并给原告的市场声誉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综上,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其搭便车、傍名牌主观恶意明显。

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7128828号、第11269658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商标;

2、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红墙”名义或使用原告宣传资料进行商业宣传,并立即删除任何带有“红墙”字样或带有原告公司介绍的宣传资料;

3、在北京晚报、安徽日报、新安晚报等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对原告的不良影响;

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共计人民币60.4万;

5、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三衣公司、陆道敏共同答辩称,三衣公司使用“红墙”商标取得了原告的授权,不存在侵权故意,所作宣传也是为了宣传原告的商标。

陆道敏是三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不是经营主体,所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经审理查明:第7128828号“红墙”商标由原告2010年8月14日经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临时照看婴孩,家务服务等。

第11269658号图形商标由原告2013年12月21日经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临时照看婴孩,家务服务等。

2012年8月,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发行全国现代家政服务岗位培训专用教材《催乳师培训教材》,原告参与教材的共同编写,教材的执行主编陈辰是原告公司的高级培训师。

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A-00238260的作品登记证书记载,作品名称月子餐与婴幼儿辅食,作者及著作权人是陈辰,创作完成时间2014年12月28日,登记日期2015年11月16日。

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6-A-00281567的作品登记证书记载,作品名称催乳师培训教材,作者及著作权人是原告,创作完成时间2012年12月16日,登记日期2016年6月2日。

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6-A-00281566的作品登记证书记载,作品名称高级母婴护理师培训教材,作者及著作权人是原告,创作完成时间2008年1月28日,登记日期2016年6月2日。

2017年5月18日,经原告申请公证证实,被告三衣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名称“三衣母婴”)上,发布有标题为“北京红墙火热招生中。

”的网文,打开后显示是一篇招生简章,发布时间为2017年5月6日。

文章使用了第7128828号“红墙”商标、第11269658号图形商标,宣称“北京红墙中国母婴护理行业领航者”、“全面月子护理方案定制者中国孕产育专项技能教育指导平台母婴护理专项技能官方指定培训教材主编单位”,在“品牌简介”中介绍“北京红墙创立于2000年,是一家以服务为导向,以培训为基石,专注母婴产业”等等,宣传月嫂就业四项优势以及培训科目等,以及三个培训校区:肥西校区、经开校区、滨湖校区,以及相应报名热线电话(其中滨湖校区的报名热线号码之一是0551-65733007)。

文中多处出现“三衣母婴”标识。

另外,上述微信公众号还存在2017年5月13日发布的网文“护士节—向红墙的白衣天使致敬!

”、5月17日发布的网文“看看加盟红墙的行动派!

”、5月18日发表的网文“月嫂培训哪家强三衣母婴找红墙”、6月6日发布的网文“红墙母乳系列专题之一母乳喂养的好处”、6月9日发布的网文“红墙母乳系列专题之一奶水的分泌”,上述网文以均“三衣母婴”名义分布,文中均显示“24小时服务热线:0551-65733007”。

2017年5月18日,原告还对被告陆道敏的微信号(微信号×××,名称“三衣~专注母婴”)下发布的内容进行了公证保全,该微信发布内容的名称有“红墙合肥招生简章”、“红墙招生季月嫂零距离”等,招生简章与三衣公司微信号中发布的招生简章内容类似,同样使用了使用了第7128828号“红墙”商标、第11269658号图形商标。

2017年5月18日,原告还对赶集网上发布的网文“三衣母婴专业提供高级月嫂、育婴师、催乳师、头蒸发汗”以及该网发布对三衣公司进行简介的内容,进行了公证保全。

2017年6月15日,原告对被告三衣公司的网站(××)内容进行了公证保全。

在该网站首页“公司简介”、“加盟见证”版块中,宣称“十六年专业服务来自红墙的专业护理上万多高端客户的认可”;

在进一步的宣传内容中,大量使用了“红墙商学院”、“商标权红墙”、“2004年,公司……与北京红墙饭店合作,成立北京红墙家政服务有限公司”、“2008年营业执照变更为‘北京红墙嘉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指向原告或原告商标的内容。

但网页版块名称及网页下方标称的公司总部、联系方式却指向三衣公司。

2017年2月23日,原告(特许人、甲方)与陆道敏(被特许人、乙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甲方同意乙方加入“红墙”母婴服务特许经营体系,许可乙方使用特许经营权。

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23日至2019年2月23日止。

3月10日,原告向三衣公司颁发授权证书,证书记载:兹正式授予三衣公司在合肥市区域内“红墙”(商标编号:7128828号)商标使用权;

并在该区域范围内使用此商标从事品牌下的相关业务;

本授权书有限期为一年,自授权之日起。

3月18日,原告(甲方)与陆道敏(乙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约定乙方将合同原件、收据、授权书、授权铜牌以及所有配置单内的物料全部返还给甲方。

乙方不得使用“红墙”相关的宣传资料、运营资料等用于自营;

否则乙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得编造、传播有损“红墙”品牌形象的不实信息。

甲方在收到乙方返还的应退物件之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加盟时缴纳的款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款32786元返还乙方等。

3月20日,双方确认退款金额为32270元,原告随即将该数额款项汇入陆道敏指定帐户。

三衣公司2017年2月10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家政、保洁、物业、母婴服务等。

原告为公证保全证据,支付公证费4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第7128828号、第11269658号商标注册证,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的家政服务教材、作品登记证书三份,(2017)京志诚内民证字第03532号、第03533号、第03534号、第04011号公证书,微信号截图,公证费发票,合同解除协议及附件,退款凭证,被告提交的三衣公司营业执照、红墙授权证书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在案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2017年2月23日与陆道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后向三衣公司颁发授权证书,但由于3月18日特许经营合同被解除,则无论特许经营合同的签约人是陆道敏还是三衣公司,该二者此后均与原告再无关联,无权使用原告的经营资源。

原告2017年3月18日与陆道敏签订的合同解除协议中,约定了合同乙方的违约责任。

在乙方实施的违约行为同时对原告构成侵权时,原告可以选择提起违约或侵权之诉。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微信号所发布网文中,使用了涉案两商标,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微信号及三衣公司网站中的宣传大量采用了与原告相关的内容,足以令相关公众误认为三衣公司与原告存在特别关联关系,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三衣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金额,原告未证明三衣公司获利或原告受损情况,本院参考原告的许可费用以及维权合理支出,酌定赔偿额为人民币70000元。

三衣公司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有限,原告有关被告登报消除影响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陆道敏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原告对陆道敏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三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北京红墙嘉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安徽三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红墙嘉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红墙嘉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0元,由原告北京红墙嘉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安徽三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宏强审判员  汪 寒审判员  朱治能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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