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012号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0。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嗣弘,江西弘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发门窗经营部,经营场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利香槟国际花园H1#楼商业108室,注册号360106600071726。
经营者:陈兆胜,男,汉族,1985年3月20日出生,住南昌市高新区。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发门窗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