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民终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昌县东盛机械厂。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沙子岭工业区。
负责人:杨炳胜,该厂厂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强,男,汉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上诉人广昌县东盛机械厂与上诉人XX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昌县东盛机械厂与上诉人XX强分别于2018年1月22日和2018年1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昌县东盛机械厂与XX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昌县东盛机械厂、XX强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上诉人广昌县东盛机械厂负担1650元,由上诉人XX强负担16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