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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县东盛机械厂、XX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赣民终9号
案件名称广昌县东盛机械厂、XX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昌县东盛机械厂,XX强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民终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昌县东盛机械厂。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沙子岭工业区。

负责人:杨炳胜,该厂厂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强,男,汉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上诉人广昌县东盛机械厂与上诉人XX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昌县东盛机械厂与上诉人XX强分别于2018年1月22日和2018年1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昌县东盛机械厂与XX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昌县东盛机械厂、XX强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上诉人广昌县东盛机械厂负担1650元,由上诉人XX强负担16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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