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77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保视明眼镜店,经营者:赵丽丽。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保视明眼镜店(经营者:赵丽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