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1民终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新区丁卯新时兴超市,经营场所镇江新区丁卯谷阳路66号二区**幢第***层***室。
经营者:樊明,男,1972年6月2日生,汉族,住镇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镇江新区丁卯新时兴超市因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191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江新区丁卯新时兴超市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镇江新区丁卯新时兴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镇江新区丁卯新时兴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