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534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世哲百货商店。
经营者郭佳佳,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二七区世哲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