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4527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盛泽镇逛逛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红洲村。
经营者:徐陈飞。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盛泽镇逛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