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初538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山凌轩电脑经营部,经营地址: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大街52号。
经营者:范帅帅,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山凌轩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