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初59号原告:长沙天之道保健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市零陵区天之道足浴城。
经营者:唐博。
原告长沙天之道保健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天之道足浴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长沙天之道保健连锁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天之道保健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天之道保健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上长沙天之道保健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燕代理审判员 陈久余人民陪审员 何 云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