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鹏程炉具五金厂(原名:潮安县彩塘镇鹏程炉具五金厂)。
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东里村芒下路。
投资人:王楚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河海,男,汉族,1978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亮,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鹏程炉具五金厂(以下简称鹏程五金厂)因与被上诉人江河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8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潮州市,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鹏程五金厂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鹏程五金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鹏程五金厂负担。
鹏程五金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鹏程五金厂的住所地在潮州市,侵权行为地也在潮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鹏程五金厂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潮州市,属于原审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鹏程五金厂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鹏程五金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鹏程五金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