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204号之一原告: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大尖村。
法定代表人:宋章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荣,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群,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苏国信协联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一一、蒋磊,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贝特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民营经济产业中心(兴姜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洪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武,江苏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月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雯、张建成,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公司)与江苏国信协联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协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后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依职权追加江苏贝特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公司)、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宏鑫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鑫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