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10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胶南市来永和豆浆店。
经营者:章永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胶南市来永和豆浆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92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上诉人胶南市来永和豆浆店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上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胶南市来永和豆浆店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胶南市来永和豆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