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987号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郑吉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粤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钟少馨。
被告:广州特美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兴杰,该公司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飞扬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刘兴杰,男,汉族,1968年1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粤馨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特美声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飞扬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47××××.5、名称“可发光的喇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到庭参加诉讼,广州粤馨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特美声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飞扬电器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018年1月19日,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以已与广州粤馨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特美声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飞扬电器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