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民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安县天朝通讯器材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城南工业区迎宾东路德祥工贸有限公司29号店面。
经营者:林迪生,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安县天朝通讯器材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初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惠安县天朝通讯器材商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惠安县天朝通讯器材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安县天朝通讯器材商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惠安县天朝通讯器材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从珍审 判 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楚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