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民终17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前海安联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678530J。
法定代表人:林永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祖舜,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SE),住,住所地:德国巴伐利亚州慕尼黑市黑皇后大街28,80802OENIGINSTRASSE28,80802MUENCHENGERMANY)。
法定代表人:斯特芬·道格斯勒博士和托比亚斯·安古根博格博士(Dr.SteffenDrögslerandDr.TobiasUnterguggenberg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淑敏,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前海安联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安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SE)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9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前海安联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6)粤0304民初9919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忽略本案的有关证据,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
1.在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电子证据固化报告,该证据可证实如下事实:(1)“安联”作为企业字号于1998年8月就被国内知名企业所使用,早于被上诉人“安联”文字商标在国内注册的时间1998年11月。
(2)“安联”作为企业字号一直广泛被国内企业合法使用,其中不乏相关金融企业合法登记并使用该字号,“安联”作为字号属于目前国内工商系统核准的合法字号。
为此,被上诉人仅仅享有“安联”的有关商标专用权,并不享有排他的企业字号权益。
2.本案所谓的侵权形式,即上诉人的网页曾经组合使用过被上诉人的“ALLianz”英文标识。
但一审忽略了本案证据中的如下事实:(1)上诉人并未单独使用或突出使用“安联”,而是曾经以“安联财富”、“前海安联”等形式在网站中使用。
(2)一审判决只引用被上诉人所公证的网页证据中对被上诉人有利的证据,而故意忽略所公证网页中的如下明显的介绍文字:例如,上诉人在网站上多处有进行明确的文字描述“前海安联财富是由国内著名企业家和资深金融服务团队经营管理的财富管理集团”以表明被告公司是一家国内公司。
上诉人目前已经停止使用涉案公证书中的网页,上诉人的网站重新进行设计后,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网站的有关内容己经全部删除。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书第18页既然强调商标的首要功能是区分商品与服务的来源,即识别功能。
但该判决在证据引用反而只是机械地作出有利于被上诉人的证据引用与论证,而忽略本案网页中处处存在区别双方的文字描述与图标。
更何况,上诉人从未独立显著使用“安联”该文字。
上诉人虽然使用被上诉人的“ALLianz”英文商标,但尚未达到侵害被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程度。
二、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被上诉人对“前海安联”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及字号权,且上诉人在网站中使用明显区别于被上诉人涉案注册商标的组合标识及文字说明,己经达到使公众不容易混淆或误认的程度,显然不具有攀附的主观故意。
上诉人亦对使用“前海安联”作为字号已经作出合理解释,即蕴含“安心托付,联创未来”之义,且在企业网站中有展示介绍。
而一审法院再次忽略该证据及事实,应予以纠正。
2.被上诉人“安联”文字商标的识别功能已经自然弱化了被上诉人所谓知名度和影响力,即仅仅展示在其保险业务方面,并不及于其“安联”商标与企业字号权利范围。
如前所述,“安联”作为独立或组合字号,在国内被广泛地合法核准使用。
更为客观的现实是,深圳的“安联大厦”也不是被上诉人的建筑物业,也就是说,“安联”虽然是上诉人的某一类别的注册商标,但基于“安联”作为独立或组合的企业字号被广泛合法使用,且诸如“安联大厦”等地标性建筑多年存在的客观现实,“安联”文字商标的识别功能已经弱化。
而一审判决对该商标的识别功能己经弱化视而不见,还将其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同于其商标和字号的影响力,明显认定事实错误,不仅导致认定商标侵权方面存在错误认知,也导致错误的界定不正当竞争。
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将企业名称等同于企业字号,应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具体在本案中,首先可以排除的是,被告并没有违反该法第五条第(三)项的法律规定,现有证据并没有显示上诉人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安联保险”、“安联保险集团”的行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为此,本案即使认定存在商标侵权争议的情况,也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处罚规定。
且被上诉人己经就商标侵权纠纷提出了明确的诉求,本案实际仅是一起商标侵权纠纷。
三、一审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过高,依法应予驳回或改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虽然使用被上诉人的“ALLianz”英文商标,但尚未达到侵害被上诉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程度。
且被上诉人无法提供其实际损失或上诉人因“侵权”所得利益,判决上诉人承担高达1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显然过当,依法应予以驳回或改判。
本案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本案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SE)在二审审理中口头答辩称:一、被上诉人认为安徽“安联”与本案及上诉人均无关,且被上诉人的商标也早于上诉人提及的安徽“安联”企业的字号。
其他带有“安联”商号的企业名称的具体情形可能与本案不同,包括使用中是否具有恶意,是否属于同行业竞争者等。
经过被上诉人的简单调查,发现许多带有“安联”的企业名称其实都与本案上诉人有关。
二、关于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的上诉人“主要以‘安联财富’、‘前海安联’等形式使用,没有突出使用‘安联’”,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事实上有突出使用“安联”,见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第235页。
此外,“安联财富”、“前海安联”的显著部分都是“安联”,也属于突出使用“安联”的情形。
三、对于上诉人提到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被上诉人认为没有事实依据。
四、对于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符合被上诉人举证的事实,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SE)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上诉人立即停止侵犯被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三、上诉人在当地报纸以声明形式消除影响;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安联保险集团取得以下注册商标专用权:1.第1711550号“ ”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的事故保险、保险统计、保险经纪、保险、火灾保险、健康保险、海上保险、人寿保险、保险咨询、保险信息、资本投资、基金投资、票据交换所(金融)、组织收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分期付款筹措资金、购置筹措资金、金融分析、金融咨询、金融信息、支付退休金、信托,注册有效期限为2002年2月7日至2012年2月6日。
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
2.第4571217号“ ”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的艺术品估价、珍宝估价、邮票估价、担保、租赁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典当、金融服务,注册有效期限为2009年4月21日至2019年4月20日;
3.第1061943号“ ”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的保险统计、保险经纪、海上保险、资本保险、基金保险、保险仓储业务、海上火灾保险、海上健身保险、海运保险、人寿保险、保险咨询、保险信息、金融服务,注册有效期限为1997年7月21日至2007年7月20日。
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20日;
4.第1487633号“ ”商标(指定颜色),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的资本投资、基金投资、票据交换所(金融)、组织收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分期付款筹措资金、购置筹措资金、金融分析、金融咨询、金融信息、支付退休金、信托、事故保险、保险统计、保险经纪、保险、火灾保险、健康保险、海上保险、人寿保险、保险咨询、保险信息,注册有效期限为2000年12月7日至2010年12月6日。
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
5.第8406083号“ ”商标(指定颜色,“保险集团”放弃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的保险、保险经纪、基金投资、银行、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担保、信托、典当,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11月28日至2021年11月27日;
6.第1487634号“ ”商标(指定颜色),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的资本投资、基金投资、票据交换所(金融)、组织收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分期付款筹措资金、购置筹措资金、金融分析、金融咨询、金融信息、支付退休金、信托、事故保险、保险统计、保险经纪、保险、火灾保险、健康保险、海上保险、人寿保险、保险咨询、保险信息,注册有效期限为2000年12月7日至2010年12月6日。
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
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2016年5月5日出具的《检索报告》载明,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凡公司)委托该中心于2016年5月3日至5日期间对1990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安联保险”或“ALLIANZ”在中国大陆报纸、期刊中相关报道进行检索。
检索工具为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1998-present网络版)、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1979-present网络版)。
检索结果为:以“安联保险orALLIANZ”为检索词,经查上述检索工具,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标题字段检出报纸文献193篇,根据客户要求挑选并打印全文109篇;
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主题字段检索检出期刊文献154篇,根据客户要求挑选并打印全文30篇,检索目录清单详见附件1,打印件目录清单及全文详见附件2。
上述文章均是对安联保险集团的相关报道,安联保险集团据此主张安联保险集团在中国的基金投资、金融、保险领域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
安联保险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先后获得如下荣誉:安联财产保险广州分公司获得“2007年度中国广州最具竞争力保险业10强企业”;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获得“2009-2010中国金融机构金牌榜金龙奖、年度最佳外资财险公司”、“亚运会金融服务与保障先进单位”、“2011-2014年广东省诚信示范企业”、“2015年度保险中介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还多次获得“捐款荣誉证书”。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5年4月30日出具的(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6483号公证书载明:当日,安联保险集团委托代理人超凡公司工作人员邓美琪到该处,称发现互联网上存在侵犯安联保险集团商标权、商号权的情况,申请对相关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叶欢江和工作人员高杜忆阳于当日在该处监督邓美琪现场操作该处联网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1.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网址whois.chinaz.com,进入“TOOL站长工具”页面,在搜索栏输入anlianwm.com进行查询,结果页面为前海安联公司域名登记信息,显示“域名:anlianwm.com”创建时间为2014年4月21日,“RegistantOrganization”和“TechOrganization”均为“qianhaiallianzwealth”,地址、电话等信息与前海安联公司一致;
2.点击上一步页面中“域名:anlianwm.com”后的“访问此网站”,页面显示为前海安联公司网站(网址www.anlianwm.com)内容,其中左上方注明“欢迎来到安联财富”、“安联财富AllianzWealth”、“安心托付联创未来”等字样。
“公司简介”一栏载明:前海安联财富是有国内著名企业家和资深金融服务团队经营管理的财富管理集团。
公司秉承“齐心、稳健、共赢”的宗旨,立足银行和企业客户的投资理财需求,通过多方面的产品筛选及风险控制体系,为中高端客户群体提供多样性、定制化的理财咨询、融资顾问、资产配置等服务,从而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
3.将鼠标悬停至上一步页面的“关于我们”处,点击“公司简介”,显示前海安联公司在网页多处使用“安联财富”字样进行宣传,其中“安联财富”一栏载明:“深圳市前海安联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财富”):安联财富是由国内著名企业家联手出资、资深金融服务团队经营管理的财富管理机构。
公司秉承齐心、稳健、共赢的宗旨,立足客户的投资理财需求,通过多方面的产品筛选及风险控制体系,为中高端客户群体提供多样性、定制化的理财咨询、融资顾问、资产配置等服务,从而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
公司汇集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大型金融机构的优秀人才,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及全方位的理财规划与财富管理服务。
”页面下方注明“粤I**备14034118号-1深圳市前海安联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03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5层”;
4.将鼠标悬停在上一步页面的“关于我们”处,点击“管理团队”,页面显示前海安联公司公司执行总裁、董事会助理、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等基本情况;
5.在上一步页面中点击“产品及服务”,页面显示前海安联公司的产品及服务包括安联三号票据基金、安联五号票据基金、安联保、月安心等;
6.将鼠标悬停在上一步页面的“产品及服务”处,点击“安联5号”,页面为对“安联财富·安联5号票据基金”的介绍;
7.将鼠标悬停在上一步页面的“产品及服务”处,点击“安联3号”,页面为对“安联财富·安联3号票据基金”的介绍;
8.将鼠标悬停在上一步页面的“产品及服务”处,点击“安联保”,页面为对“安联保”产品的介绍;
9.在上一步所示页面中点击页面上方的“慈善与公益”案件,页面为对前海安联公司从事慈善与公益事业的介绍;
10.在上一步所示页面将鼠标悬停至页面上方的“慈善与公益”处,点击“关爱女性基金”案件,页面显示“安联天使招募中”;
11.返回步骤9所示页面,点击页面上方“联系我们”案件,页面显示前海安联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交通地图等信息,上述查询页面左上方均有“安联财富”等字样;
12.打开新的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baidu.com后进入百度网站,在搜索栏输入“安联财富”,点击“百度一下”按键,页面显示的搜索结果中,前海安联公司和安联保险集团分别排列第一和第二;
13.在上一步所示页面中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页”按键,页面显示与“安联”有关的搜索结果;
14.在上一步所示页面中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页”按键,页面显示与“安联”或“财富”有关的搜索结果;
15.在上一步所示页面中点击页面下方的“9”按键,页面显示与“安联财富”、“安联”或“财富”有关的搜索结果;
16.在上一步所示页面的搜索结果中点击“安联财富:做新财富管理时代的服务+创客_新浪深圳金融”,页面为对前海安联公司公司及其业务的介绍;
17.返回步骤15所示页面,点击页面下方的“10”按键,页面显示与“安联财富”、“安联”或“财富”有关的搜索结果;
18.在上一步所示页面的搜索结果中点击“前海安联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创新服务模式,搭建投资者与中小企业之桥”,页面为对前海安联公司公司及其业务的介绍。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6年4月29日出具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8631号公证书载明:2016年4月23日,安联保险集团委托代理人彭贵春到该处,称因侵权纠纷取证需要,申请对相关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叶欢江和工作人员高杜忆阳于该日在该处监督彭贵春现场操作该处联网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1.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在“备案信息查询”一栏对网站域名“anlianwm.com”进行查询,显示该网站域名对应的网站名称为“深圳市前海安联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网址为“www.anlianwn.com”,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备14034118号-1”,主办单位名称为“深圳市前海安联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审核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
2.点击上述页面中的“www.anlianwn.com”按键,进入前海安联公司网站首页,页面左上方注明“安联•债权五号”字样。
点击页面中的“关于我们”,页面系对前海安联公司的简介,注明前海安联公司的简称为“前海安联财富”,是深圳市后河集团旗下公司,总部位于深圳,由国内著名企业家和资深金融服务团队经营管理的财富管理集团等。
在上述页面依次点击“总裁寄语”、“管理团队”、“组织架构”、“员工风采”、“公司荣誉”、“后河旗下公司”,分别显示前海安联公司上述相关情况,其中“后河旗下公司”查询结果页面显示前海安联公司为后河旗下公司之一;
3.在上述页面中点击“产品及服务”,显示前海安联公司的产品及服务包括安联三号票据基金、安联五号票据基金、安联保、月安心、后河车贷债权壹号、安联六号;
4.在上述页面中点击“新闻中心”,在进入页面依次点击“公司新闻”、“行业资讯”,分别显示前海安联公司上述相关情况;
5.在上述页面点击“最新活动”,进入该页面;
6.在上述页面点击“联系我们”,显示前海安联公司的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微信公众号及交通示意图。
点击“联系我们”项下的“招贤纳士”,页面显示前海安联公司深圳、上海公司的招聘情况;
7.退出上述页面,打开新的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网址www.baidu.com,进入百度网站,后在搜索栏输入“安联财富”进行搜索,显示与“安联财富”有关的结果。
点击搜索结果“安联财富:做新财富管理时代的服务+创客­新浪深圳金融”,页面为对前海安联公司及其总裁郑世仁的介绍;
点击搜索结果“安联财富•1号票据基金-投资基金-中华信托超市”,页面内容为对前海安联公司安联财富•1号票据基金的介绍;
点击搜索结果“安联财富论坛:解码新三期下的投资机会-新浪深圳金融”,页面内容为对前海安联公司于2015年12月5日举办的《2016年国际形势下中国经济发展新趋势》论坛的介绍,该文所附图片显示前海安联公司在论坛背景图左上方使用了“安联财富AllianzWealth”等字样对外进行宣传;
8.退出上述页面,再次进入百度网站,在搜索栏输入“安联”进行搜索,显示与“安联”有关的搜索结果。
依次点击第一、二、六个搜索结果“安联保险-官方商城购买旅行险享全球专业紧急救援服务官网”、“安联-官方指定购买网站”、“安联-百度百科”,页面内容为安联保险集团网站中对其相关业务的介绍,以及百度百科中对安联保险集团的介绍;
9.返回百度网站首页,在搜索栏输入“Allianz”进行搜索,显示与“Allianz”有关的搜索结果。
依次点击第一、七个搜索结果“安联保险-官方商城购买旅行险享全球专业紧急救援服务官网”、“Allianz-百度百科”,页面内容为安联保险集团网站中对其相关业务的介绍,以及百度百科中对安联保险集团的介绍;
10.退出上述页面,打开新的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gsxt.gdgs.gov.cn/aiccips/,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深圳市前海安联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搜索,后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深圳市前海安联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页面内容为前海安联公司企业的基本信息,点击页面的“备案信息”,页面内容为前海安联公司的经营范围信息、主要人员信息等。
一审庭审中,安联保险集团指控的侵权行为包括:一、指控前海安联公司下列行为侵犯安联保险集团涉案商标专用权:1.前海安联公司在其网站上突出使用“安联财富”及“AllianzWealth”商标;
2.前海安联公司在其网站上突出使用“安联”商标;
3.前海安联公司在其网站上以“安联X号”来命名产品;
4.前海安联公司在2015年12月5日举办的安联财富论坛的相关报道中突出使用了“安联财富”及“AllianzWealth”商标。
二、指控前海安联公司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前海安联公司将“安联财富”作为其企业简称使用,及使用带歧义性的语言来对其商品进行表述,如“安联XX号”;
2.前海安联公司域名登记信息中显示前海安联公司使用“allianz”作为企业英文名称。
安联保险集团认为前海安联公司上述行为模糊了安联保险集团、前海安联公司之间企业关系及产品区别,误导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一审诉讼中,安联保险集团提交了相关票据,用以主张其为维权支出了工商投诉费8000元、翻译费3303元、国家图书馆检索费3399元、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23298元、差旅费9000元。
一审法院另查:安联保险集团于1890年在德国柏林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寿险和健康险、财产险和责任险、再保险领域所有险种及风险管理咨询,并为机构和个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前海安联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31日,为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经营项目包括受托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投资及管理(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股权投资(以上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金融、证券业务,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及发行基金管理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前海安联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安联保险集团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前海安联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前海安联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此,一审法院分述如下: 关于第一个焦点:前海安联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安联保险集团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的首要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识别功能。
权利人有权将商标用作指示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从而建立该标识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并有权禁止他人以可能导致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指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根据混淆对象的不同,分为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
间接混淆是指消费者不会对使用特定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但可能误认为双方经营者存在某种经营上的联系,比如联营、许可、赞助等关联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其中的“突出使用”,是指企业名称中,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在字体、大小、颜色等方面突出醒目,使人在视觉上产生深刻印象的使用行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前海安联公司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安联保险集团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前海安联公司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安联保险集团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1711550号“ ”、第4571217号“ ”、第1061943号“ ”、第8406083号“ ”、第1487634号“ ”、第1487633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安联保险集团涉案注册商标注册在先,前海安联公司含有“安联财富”文字的字号登记在后,安联保险集团的商标权属于在先的合法权利。
安联保险集团为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且成立时间早,在全球有一定影响力,其在商业活动中(且主要在第36类的金融服务、基金投资等商品类别上)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具有显著性。
前海安联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财富管理、基金投资等,与安联保险集团主要经营业务基本相同,其在网站和相关论坛中突出使用的“安联财富”及“AllianzWealth”商标以及在其产品中使用的“安联”商标与安联保险集团第1711550号“ ”、第4571217号“ ”、第1061943号“ ”、第8406083号“ ”、第1487634号“ ”、第1487633号“ ”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其域名主要部分“allianwm”与安联保险集团第8406083号“ ”、第1487634号“ ”、第1487633号“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隔离状态下观察,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安联保险集团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淡化了安联保险集团与涉案注册商标之间的联系,对涉案注册商标对应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安联保险集团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关于第二个焦点:前海安联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是他人注册商标,即使正常使用企业名称而不构成突出使用,如果字号使用者在主观上具有攀附注册商标商誉的恶意,客观上足以造成混淆,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根据上述规定,前海安联公司企业名称中的中文字号为“安联财富”,英文字号为“allianzwealth”。
前海安联公司注册登记并使用的字号中含有安联保险集团“安联”、“Allianz”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前海安联公司主观上是否具有攀附安联保险集团“安联”、“Allianz”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是否会造成混淆,同时也需要考虑安联保险集团商标的知名度。
首先,前海安联公司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
安联保险集团于2002年2月7日注册第1711550号“ ”商标,于2009年4月21日注册第4571217号“ ”商标,于1997年7月21日注册第1061943号“ ”商标,于2000年12月7日注册第1487633号“ ”商标,于2011年11月28日注册第8406083号“ ”商标,于2000年12月7日注册第1487634号“ ”商标。
安联保险集团长期从事保险、金融等服务,具有良好商誉和较高知名度。
经过安联保险集团多年的经营和宣传,上述注册商标在保险、金融等服务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安联保险集团和前海安联公司并非关联公司,前海安联公司并未对其登记并使用含有“安联”、“allianz”字样的字号作出合理解释。
由此可见,前海安联公司具有明显的攀附安联保险集团上述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故意。
其次,前海安联公司客观上会造成混淆。
前海安联公司开展的金融等服务业务与安联保险集团相同。
虽然前海安联公司字号另有“财富”、“wealth”字样,但“安联”与“财富”、“allianz”与“wealth”均分别是两个独立词汇,“安联财富”或“Allianzwealth”连起来并无独立含义,消费者一般会将“安联”与“财富”、“allianz”与“wealth”两次分开理解,从而会误认为“安联财富”、“Allianzwealth”字号的使用者与涉案“安联”、“Allianz”注册商标所有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或关联关系。
综上,前海安联公司在其网站、论坛、产品上突出使用“安联”二字,并在其登记和使用的企业字号中使用“安联”、“allianz”字样,不仅构成侵犯安联保险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明显具有攀附“安联”、“Allianz”商标知名度之恶意,客观上极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安联保险集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三个焦点:关于前海安联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前海安联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前海安联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产品及相关论坛等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安联”、“Allianz”等字样,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安联”、“allianz”字样。
关于前海安联公司赔偿安联保险集团经济损失的数额,因安联保险集团不能提供其因前海安联公司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前海安联公司侵权所得利益或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等因素,酌定前海安联公司赔偿安联保险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0万元。
安联保险集团诉请的金额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深圳市前海安联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安联保险集团第1711550号“ ”、第4571217号“ ”、第1061943号“ ”、第8406083号“ ”、第1487634号“ ”、第1487633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被告深圳市前海安联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www.anlianwm.com、产品以及相关论坛等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安联”、“Allianz”等字样;
二、被告深圳市前海安联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应停止使用含有“安联”、“allianz”字样的企业名称;
三、被告深圳市前海安联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联保险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0万元;
四、驳回原告安联保险集团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涉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安联保险集团依法取得第1711550号“⺡ ”、第4571217号“⺢ ”、第1061943号“⺣ ”、第8406083号“⺤ ”、第1487634号“⺥ ”、第1487633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注册商标均处于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安联保险集团为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其注册商标核定服务商品类别主要在第36类的金融服务、基金投资等上。
上诉人前海安联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财富管理、基金投资等,与安联保险集团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别相同。
上诉人在其网站和相关论坛中使用了“安联财富”及“AllianzWealth”,上诉人使用的形式为突出使用,上诉人在使用“安联财富”及“AllianzWealth”是处于显著位置独立显示,具有商标使用的性质。
上诉人使用“安联财富”其核心文字内容为“安联”,上诉人使用的“AllianzWealth”其核心内容是“Allianz”,因此上诉人在其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带有“安联”及“Allianz”文字与被上诉人安联保险集团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安联”及“Allianz”构成相同。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诉人行为属于该规定的行为,上诉人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安联保险集团请求保护的“安联”及“Allianz”注册商标专有权。
上诉人域名主要部分“allianwm”,该域名的核心内容为“allian”,因此其行为是突出使用的性质,即上诉人在域名中突出使用了被上诉人安联保险集团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安联保险集团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淡化了安联保险集团与涉案注册商标之间的联系,对涉案注册商标对应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安联保险集团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上诉人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要判定上诉人使用字号及在经营过程中有无搭便车嫌疑,如果上诉人在主观上具有攀附注册商标商誉的恶意,客观上足以造成混淆,其使用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诉人企业名称中的中文字号为“安联财富”,上诉人使用的英文字号为“allianzwealth”。
上述字号中的核心内容为“安联”、“Allianz”,与被上诉人注册商标相同。
被上诉人早就注册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SE),并于2000年之前就在我国使用。
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 ”、“⺩ ”商标,分别于1997年至2002年进行了多项注册,并进行了广泛使用。
被上诉人长期从事保险、金融等服务,形成了良好商誉和较高知名度。
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宣传,上述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上诉人开展的金融等服务业务与被上诉人服务基本相同,上诉人字号虽有“财富”、“wealth”字样,但“财富”、“wealth”并无特殊含义,两者连起来的“安联财富”或“Allianzwealth”也无独立含义,消费者会误认为“安联财富”、“Allianzwealth”字号的使用者与涉案“安联”、“Allianz”注册商标所有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或关联关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非关联公司,两者在主体上及业务上均无关联。
上诉人称其使用“前海安联”作为字号的合理解释为:蕴含“安心托付,联创未来”之义,且在其企业网站中已有展示介绍对登记并使用含有“安联”、“allianz”字样的字号作出合理解释。
上诉人该解释并不能让人信服,市场上出现两个具有“安联”字号的企业,且经营的范围相同,消费者自然会联想两者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由此可见,前海安联公司具有明显的攀附安联保险集团上述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故意。
另外,上诉人还认为“安联”作为企业字号于1998年8月就被国内其他企业使用,早于被上诉人“安联”文字商标在国内注册,“安联”作为企业字号被国内企业合法使用,其中不乏金融企业合法登记并使用该字号,“安联”作为字号属于目前国内工商系统可核准的合法字号,所以被上诉人仅仅享有“安联”的有关商标专用权,并不享有排他的企业字号权益。
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因为其他企业字号中带有“安联”是历史的原因,且不存在同行业竞争关系,更与上诉人无关联,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其网站、论坛、产品上突出使用‘安联’二字,并在其登记和使用的企业字号中使用‘安联’、‘allianz’字样,不仅构成侵犯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明显具有攀附‘安联’、‘Allianz’商标知名度之恶意,客观上极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正确,本院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前海安联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