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锦鑫悦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华清嘉园**楼**G。
法定代表人:常亮。
被执行人:杭州瑞蜜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支三路******/div>法定代表人:崔学民。
申请执行人北京锦鑫悦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瑞蜜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冀民终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北京锦鑫悦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冀民终18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