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249号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民,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工业** 法定代表人:孙建忠,系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向,徐工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被告:安徽卡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店忠路 法定代表人:梁凯。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卡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