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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比特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作兴与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算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新民辖终17号
案件名称深圳比特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作兴与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算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比特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作兴;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算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必然如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比特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作兴,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作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克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算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克团,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必然如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钢,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比特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作兴与被上诉人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算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必然如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01民初5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比特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未经开庭审理,即直接认定侵权人、侵权行为等事实,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杨作兴上诉称,本案半数被告住所地均在深圳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被告之一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诉使用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其住所地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为侵权行为地亦为被告住所地,属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亦属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故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深圳比特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作兴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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