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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辽民辖终2号
案件名称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沈阳新东方烹饪学校;沈阳市奇新烹饪艺术学校;沈阳志远职业中等学校;辽宁省厨师面点师培训学校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民辖终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下河村。

法定代表人:程立斌,系该学校校长。

原审被告:沈阳新东方烹饪学校,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兰胜台。

原审被告:沈阳市奇新烹饪艺术学校,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银山路**/div>法定代表人:齐悦,系该学校校长。

原审被告:沈阳志远职业中等学校,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文富路**/div>法定代表人:秦殿帅。

原审被告:辽宁省厨师面点师培训学校,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小六路**/div>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原审被告沈阳新东方烹饪学校、沈阳市奇新烹饪艺术学校、沈阳志远职业中等学校、辽宁省厨师面点师培训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初7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初76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及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商标侵权纠纷应适用《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属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类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且原审被告沈阳新东方烹饪学校、沈阳市奇新烹饪艺术学校、沈阳志远职业中等学校、辽宁省厨师面点师培训学校住所地均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即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作为原审被告沈阳新东方烹饪学校、沈阳市奇新烹饪艺术学校、沈阳志远职业中等学校、辽宁省厨师面点师培训学校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仍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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