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788号原告:深圳市一么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了哥石台湾工业邨基隆路8号永和工业大厦四楼西。
法定代表人:赵玉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莲,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锋,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慕林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工业园浜上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引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晴,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晴,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一么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慕林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王丽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8年1月9日,原告深圳市一么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一么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一么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一么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