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66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弓长岭区大润发时代超市(已注销)。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弓长岭区大润发时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元,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