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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弓长岭区大润发时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6民初66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弓长岭区大润发时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弓长岭区大润发时代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66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弓长岭区大润发时代超市(已注销)。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弓长岭区大润发时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元,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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