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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天津市达达海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辖终60号
案件名称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天津市达达海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达达海物流有限公司,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辖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945号1494室。

法定代表人:蒯佳褀,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达达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西青道南加油站东(奥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A区西库5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祥,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8号阳光广场负一层至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毅兵,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盛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达达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达海公司)、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以下简称飘亮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45406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趣盛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本案的原审被告飘亮购物中心主体不适格,其不存在任何“商标性使用行为”,不存在与趣盛公司存在共同侵权的任何可能性,一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缺乏连接点,因此,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达达海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根据达达海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其主张飘亮购物中心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并提交了公证书等初步证据予以证明,至于飘亮购物中心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属于案件实体审理内容,不影响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

由于飘亮购物中心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上诉人��盛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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