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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冬冬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2刑更452号
案件名称周冬冬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冬冬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刑更452号罪犯周冬冬,男,1986年11月12日生,原住江苏省如皋市,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通知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冬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一万元。

同案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苏06刑终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

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6日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8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1月16日至20日进行公示。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冬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周冬冬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周冬冬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冬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

罪犯周冬冬,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分累计达1337.6分。

为此,2017年4月、2017年9月获监狱表扬二次。

罪犯周冬冬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四十一万元已履行82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一般缴款书、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2执1440号执行裁定书和2017年10月31日出具的“说明”、2017年12月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周冬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亦履行了部分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冬冬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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