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940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武城镇尚庄。
法定代表人谭英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延国,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西岗区云山乐哈哈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
经营者石海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市西岗区云山乐哈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