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4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文磊办公用品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营者胡文磊。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历城区文磊办公用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2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