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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迪丰与大城县汇亚汽车配件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569号
案件名称高迪丰与大城县汇亚汽车配件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迪丰,大城县汇亚汽车配件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569号原告:高迪丰,男,汉族,1983年9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明侠,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城县汇亚汽车配件厂(普通合伙),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东阜。

诉讼代表人:田旭潮。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迪丰与被告大城县汇亚汽车配件厂(普通合伙)、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

原告高迪丰于2018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迪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迪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迪丰负担。

原告高迪丰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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