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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九龙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新区小圆满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3民初262号
案件名称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九龙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新区小圆满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市洋河镇九龙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新区小圆满餐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初262号原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诚区古井镇三曹路。

法定代表人:怀自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明,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九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酒家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学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明,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宿迁市洋河新区小圆满餐厅,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兴跃村洋河服务区。

经营者:颜伟良。

原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宿迁市洋河镇九龙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新区小圆满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毫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毫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洋河镇九龙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新区小圆满餐厅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毫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2元,减半收取1511元,由原告毫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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