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618号之一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笑愚。
被告:慈溪市白沙路阿权玩具商店。
经营者:何能权。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白沙路阿权玩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