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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威斯泰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镭速特光电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922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威斯泰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镭速特光电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威斯泰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镭速特光电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922号原告:佛山市威斯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谭方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延年,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镭速特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观澜街道。

法定代表人:史亚辉,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广东君厚律师事���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佛山市威斯泰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镭速特光电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威斯泰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佛山市威斯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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