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330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系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被告:陈银国,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株洲市淞华内衣城2-223号经营业主,住广东省。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银国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5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