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608号之二原告: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大新路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龙晓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孟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安,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投资创业园C区长阳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郑良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江,宁波天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
2018年1月10日,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2018年2月1日,原告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19元,减半收取8059.5元,由原告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