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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枝江市成小品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5民初138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枝江市成小品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枝江市成小品日用百货商行,严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民初13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元,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枝江市成小品日用百货商行(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顾家店镇青龙山村*组。

代表人:严成,该商行出资人。

被告:严成,男,1988年2月16日出行,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枝江市成小品日用百货商行(以下简称成小品商行)、严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小品商行、严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

判令被告成小品商行、严成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眼镜;

2、判令被告成小品商行、严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雅瑞公司撤回了第1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3192360号“BoLon”、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生产的自主品牌“BoLon暴龙”太阳镜及光学镜架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BoLon暴龙”商标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名列前茅,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的广告,社会知名度很高,已成为众所周知的高端眼镜品牌。

2017年3月,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成小品商行在淘宝网上大量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眼镜,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经进一步调查,原告发现淘宝网系被告淘宝公司开办。

原告认为,被告成小品商行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的开办者,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1、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淘宝公司已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在商户入驻前,要求商户填写身份信息,并对商户身份进行审核。

同时,淘宝公司在《服务协议》中均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3、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后注意义务。

淘宝公司收到诉状后及时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并已删除,涉案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被告成小品商行、严成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雅瑞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淘宝公司、成小品商行、严成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13日,雅瑞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及第3192360号“BoLo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

第3186667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6日。

第3192360号“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到2023年7月27日。

2017年3月15日,雅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继杰申请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对其在网上购物、浏览截取网页、接收购买货物及网上确认收货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7年3月15日,洪继杰在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在淘宝网网站上掌柜昵称为“唯品太阳镜体验店”的网店内购买眼镜一副,并截取了相关销售网页,页面显示商品名称“2017新款正品暴龙太阳镜男女偏光墨镜彩膜太阳眼镜司机镜蛤蟆镜潮”,售价468元,实付款138元。

2017年3月20日,洪继杰在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在广州省广州市越秀区大石街9-1的“圆通速递”营业部签收包装完好的货物一件(快递公司:圆通速递;

单号:500152726924),并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打开包裹进行拍照后由公证人员进行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后交由洪继杰保管。

同日,洪继杰在两名公证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对上述订单进行确认收货。

2017年4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了(2017)粤广广州第047082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对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显示内有圆通速递详情单(运单号为500152726924)一份,黑色眼镜包装盒、黑色眼镜袋各一个,眼镜袋内装有墨镜一副、眼镜布一块、产品说明书一份、白色塑料包装袋一个、购物小票一份,其中黑色眼镜包装盒、黑色眼镜袋、手提袋、产品说明书、塑料包装袋、购物小票、眼镜布、眼镜上均使用有“BOLON”标识,购物小票上还使用“暴龙”文字标识。

淘宝公司确认掌柜为“唯品太阳镜体验店”的淘宝店铺由成小品商行注册经营。

成小品商行系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是严成。

经比对,原告认为,原告生产的眼镜右边的镜架上面有12位镭射码,12位镭射码每付眼镜都不相同,被控侵权商品没有镭射码,且商品镜架上捆绑的防伪标识与正品不同;

被控侵权商品镜架绑的二维码,经过扫码后出现不明网址,正品扫码后会直接出现产品信息;

从价格上看,正品价格最低不会低于200元,平均价格在500、600左右,被控侵权商品价格只有138元。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系第3192360号“BoLon”和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此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在黑色眼镜包装盒、黑色眼镜袋、手提袋、产品说明书、塑料包装袋、购物小票、眼镜布、眼镜上使用的“BOLON”标识及购物小票上使用的“暴龙”标识均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暴龙”、“BOLON”标识分别与雅瑞公司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第3192360号“BoLon”商标构成相同和近似,且第3186667号、第3192360号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均包含眼镜,雅瑞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商品非其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

因此,被控侵权商品为侵犯雅瑞公司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庭审中,因淘宝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后已将涉案网店链接,雅瑞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成小品商行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雅瑞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雅瑞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雅瑞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法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成小品商行系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严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枝江市成小品日用百货商行、严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0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枝江市成小品日用百货商行、严成负担1500元。

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案执行中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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