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民终4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何凯云,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成节,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军,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凯云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以其与何凯云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何凯云的起诉。
何凯云亦同意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何凯云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何凯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