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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长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终118号
案件名称新乡市长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乡市长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终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长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北云门镇北云门村东。

法定代表人:职春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东联劳边开发区。

投资人:陈灼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号*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上诉人新乡市长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长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畅旺玩具厂以及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长城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7日向长城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时,一并送达《上诉须知》,告知其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次日起7日内,须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或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无在交费期限内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会依照有关规定裁定按你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至今长城公司既没有在《上诉须知》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减交上诉费申请。

本院认为,长城公司不履行法定的上诉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乡市长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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