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783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州市濛阳镇欧玛特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濛阳镇东塔社区*组。
经营者:叶柳军。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州市濛阳镇欧玛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州市濛阳镇欧玛特超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