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637号 申请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蛇口兴华路华建大厦6栋401、402、41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岭市小浣熊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八份村拆后利用(2号厂房三楼)。
申请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岭市小浣熊鞋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温岭市小浣熊鞋业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岭市小浣熊鞋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