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730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邴园庆、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榆区厉庄镇兴盛玩具厂,经营场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厉庄镇盛赤涧村。
经营者:顾绍平。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赣榆区厉庄镇兴盛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