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民初2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德润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荆善安居小区58号楼5单元110室。
法定代表人:张峰瑚。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滕州德润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