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0261号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贤,员工。
被告:泉州洛江区欧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嘉琳广场12号楼1801室。
法定代表人:黄福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洛江区欧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