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81民初122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澄南雨迈劳保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江阴市五金北路67号。
经营者:陈彩苹,女,1975年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澄南雨迈劳保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