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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我家酸菜鱼餐饮有限公司与上海超拨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0民初21000号
案件名称昆山我家酸菜鱼餐饮有限公司与上海超拨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山我家酸菜鱼餐饮有限公司,上海超拨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1000号原告:昆山我家酸菜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汪洪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卫华,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超拨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梁秀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山,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我家酸菜鱼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超拔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昆山我家酸菜鱼餐饮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昆山我家酸菜鱼餐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我家酸菜鱼餐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山我家酸菜鱼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芳芳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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