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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益明与广州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力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416号
案件名称李益明与广州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力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益明,广州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力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拓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416号原告:李益明,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民,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崔颂东,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征希,广东伯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力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丘志斌,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旭涛,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松,该司员工。

第三人:浙江金拓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林伟,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该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李益明诉被告广州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力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金拓机电有限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20133029××××.9、名称为“健身器(一)”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李益明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益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李益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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