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1民初92号原告:廖胜源,男,1969年8月18日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鸥,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民,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发达五金工具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禧龙东区A栋12街区**号。
经营者:姜艳凤。
原告廖胜源与被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发达五金工具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廖胜源于2018年2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廖胜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胜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廖胜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