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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真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民辖终3号
案件名称亳州市真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亳州市真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姥桥镇马德凤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民辖终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真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黄翔,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县姥桥镇马德凤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姥桥镇郑蒲街道。

马某凤,女,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姥桥镇。

上诉人亳州市真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真情酒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酒公司)、和县姥桥镇马某凤超市、马某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皖16民初325之一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真情酒业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并作出(和)市监罚字(2016)第260号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真情酒业公司认为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真情酒业公司住所地在亳州市谯城区,属地亳州市辖区,应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真情酒业公司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红柳审 判 员 朱奎春审 判 员 夏传国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阙云飞书 记 员 付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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