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381民初36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洪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大丰麻将机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王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大丰麻将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魏为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