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8276号原告:江苏小厨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国际企业研发园。
法定代表人:嵇小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马云涛,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海燕,女,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施继,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小厨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小厨娘)与被告赵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施继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小厨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原告“小厨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不得在门店招牌、第三方网络平台及经营活动中等使用“小厨娘”字样;
2、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更换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不得使用“小厨娘”作为企业字号;
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暂计从2015年4月8日至2017年10月12日);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发生的律师费45000元、公证费7000元、差旅费1010元等合理开支共计5291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诉讼过程中,江苏小厨娘撤回了第2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97年,主营业务包括餐饮服务、餐饮管理等,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集餐饮管理、加盟、与培训服务为一体的大型餐饮连锁企业,经不懈努力,获得了诸多荣誉称号。
从1998年9月起,原告就获准在注册第1207828号“小厨娘”商标,注册项目为:餐饮、快餐馆、备办宴席、自助餐馆等,此后,原告注册了大量的“小厨娘”商标。
其中,第1207828号、第4878906号“小厨娘”商标获得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原告为名牌的宣传花费了大量的费用。
被告经营的“启东小厨娘”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酒店招牌、指示标牌、餐具、名片等物品及网络上突出使用“小厨娘”字样进行广泛宣传,严重侵犯了“小厨娘”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原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被告使用小厨娘字号系攀附原告商誉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故请求判如所请。
赵海燕辩称:1、被告申请的启东市小厨娘酒店(以下简称启东小厨娘)是个体户字号,名称核准时间是2014年11月25日,起该字号的原因是因为经营者赵海燕是女性,作为女性厨师,其小厨娘的名字是由其个人命名的,并不存在故意侵害原告方注册商标的行为,而且申请的个体户营业执照经过工商局的名称核准,依法取得,并且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也是正常使用,并不存在故意与原告方经营主体混淆的主观恶意。
2、原告方经营的餐馆所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被告方经营的酒店仅在启东市,两者相距数百公里,并不存在混淆消费者经营主体的可能性。
3、被告方所使用的LOGO与原告方的注册商标之间完全不存在共同点,不存在侵权。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江苏小厨娘成立于1997年3月12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餐饮管理、食品生产、销售等。
1998年9月14日,江苏小厨娘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207828号“”商标(图案详见附件一),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餐馆、快餐馆、备办宴席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9月13日;
2009年5月7日,江苏小厨娘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878906号“”商标(图案详见附件二),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餐厅、饭店等,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5月13日;
2011年7月7日,江苏小厨娘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8325506号“”商标(图案详见附件三),核定服务项目包括备办宴席、饭店等,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7月6日。
2015年7月14日,江苏小厨娘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3829428号“”商标(图案详见附件四),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餐厅、饭店、餐馆等,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3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于2008年12月16日及2012年2月8日向江苏小厨娘两次颁发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认定第1207828号商标为南京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09年至2014年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授予江苏小厨娘“注册商标:小厨娘产品名称:餐饮服务”2012年度南京名牌产品称号;
中国饭店协会于2009年8月6日因江苏小厨娘制作的“冰镇龙虾”授予其“中国金牌龙虾”证书,于2010年9月7日因江苏小厨娘制作的“金陵全鸭宴”授予其“中国名宴”证书,于2013年10月19日因江苏小厨娘制作的“小厨娘百年好合宴”授予其“中国名宴”证书,该协会还分别授予江苏小厨娘2013年度及2014年度全国十佳婚宴接待单位证书;
中国烹饪协会授予“江苏南京小厨娘淮扬菜馆”2015年度中国服务十佳创意主题文化餐厅证书;
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于2010年5月17日授予江苏小厨娘“中国淮扬菜饮食文化传承基地”证书,于2011年12月26日评定江苏小厨娘为诚信经营示范企业,于2015年1月29日授予江苏小厨娘2014江苏餐饮业金鼎奖十佳最具影响力餐饮品牌证书、2014江苏餐饮业金鼎奖十佳婚宴酒店证书,于2016年3月31日授予江苏小厨娘“中洋河豚涮涮锅”2016江苏十大江鲜名菜证书;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分别于2010年3月15日、2012年3月15日评定江苏小厨娘为年度诚信单位;
南京餐饮商会、南京旅游宾馆饭店协会于2010年3月联合授予江苏小厨娘2009年南京餐饮酒店业著名品牌;
江苏省烹饪协会于2014年11月授予江苏小厨娘制作的“厨娘腊味煎锅巴”为江苏省当家菜;
南京市商务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旅游委员会、南京餐饮商会于2015年11月联合授予江苏小厨娘制作的“厨娘灌汤脆皮鸭”为最受欢迎南京菜称号。
江苏小厨娘陈述其在南京地区共开设十余家门店,未在其他地区开设。
2017年8月29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及江苏小厨娘委托代理人李淑娟至启东市人民中路和公园中路路口附近的银州假日酒店六楼(门口有“小厨娘私房菜”标识)消费,并对餐厅门头及四周情况、餐厅内部的实体情况等进行拍照,还取得消费发票一张、名片一张,前述消费和拍照过程经公证人员现场监督。
公证书所附照片等显示,银州假日酒店沿人民中路及门口外墙面标有“小厨娘私房菜”招牌,酒店电梯及停车场进门口也标有“小厨娘私房菜”标识,餐厅门招横向布有“小厨娘私房菜”字牌、内部宣传海报、菜单、名片、打火机上多处标有“小厨娘私房菜”字样,消费发票中显示消费的地点位于“启东市人民中路523号”,名称为“启东小厨娘”,消费金额为270元。
2017年9月7日,江苏小厨娘委托代理人马云涛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访问相关互联网网页,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公证书所附网页内容,大众点评网显示,“小厨娘私房菜”位于人民路银州假日酒店6楼(原百老汇),上面有诸多宣传照片及网友点评等。
2016年7月26日,江苏小厨娘支付律师费45000元;
2017年9月15日,江苏小厨娘为本案支出两次公证费6500元、1000元。
另查明,启东小厨娘成立于2015年4月8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者为赵海燕,经营范围为大型餐馆(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
2017年11月13日,税务部门核准启东小厨娘停业申请。
2017年11月17日,启东小厨娘办理了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江苏小厨娘作为注册人依法享有涉案第1207828号、第4878906号、第8325506号、第138294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以上四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包括餐馆或饭店。
启东小厨娘经营范围为大型餐馆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其在经营场所使用的“小厨娘”文字与涉案第8325506、13829428号注册商标相比,仅改变了注册商标的字体,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商标相同;
启东小厨娘使用的“小厨娘”文字与涉案注册商标相比,与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小厨娘”文字在读音、含义等方面均一致,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商标近似。
因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江苏小厨娘因启东小厨娘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启东小厨娘因此获得的利益,亦无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侵权规模及后果、启东小厨娘经营状况及主观过错程度,江苏小厨娘为制止本案侵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一并纳入赔偿数额,酌情确定本案的经济损失为12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第1207828号、第4878906号、第8325506号、第138294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赵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小厨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640元,由被告负担1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46×××65;
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