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民辖终3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泉州兰铂尼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高新技术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海罗。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省万家利洁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玉田阀门基地二期F-2地块。
法定代表人:邓礼健,总经理。
一审被告:青白江区雷蒂森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青白江区青白江大道2666号(青龙建材装饰城市场5区1栋105、106号)。
负责人:何建辉。
上诉人福建泉州兰铂尼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兰铂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万家利洁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万家利公司)、一审被告青白江区雷蒂森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雷蒂森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23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兰铂尼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上诉人与本案有密切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更合理。
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福建万家利公司、一审被告雷蒂森经营部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因本案被告之一雷蒂森经营部的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四川省辖区内有关专利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雷蒂森经营部住所���的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妥。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