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3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被告:沐沭阳县沭城晶玉缘便利店。
经营者:庄国家。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沐沭阳县沭城晶玉缘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沐沭阳县沭城晶玉缘便利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25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