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沐沭阳县沭城晶玉缘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3民初35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沐沭阳县沭城晶玉缘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沐沭阳县沭城晶玉缘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3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被告:沐沭阳县沭城晶玉缘便利店。

经营者:庄国家。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沐沭阳县沭城晶玉缘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沐沭阳县沭城晶玉缘便利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25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